主要政策

《光明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规程、光明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指引》(深光土整组〔2019〕80号)

为规范光明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和实施,根据 《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 〔2018〕6 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土地整备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2017〕720 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8〕805 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土地信息及现状建筑面积核查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8〕859 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255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土地整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光明区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 3000 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

【优先原则】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对有助于推动光明区重点区域开发建设、促进国土空间提质增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和完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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