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盐府〔2020〕9号)

《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盐府〔2020〕9号)

为规范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城市更 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区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办法》中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推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专门性财政资金。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和经区政府批准用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其他财政资金。专项经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二、《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两个方面。其中,城市更新类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更新规划、咨询、调查、研究等相关费用支出,辖区街道办和中英街管理局推动辖区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谈判等工作的费用支出等。土地整备类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建设及购置拆迁安置房及其日常管理、修缮性费用支出等。

三、《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经费实行资金总额控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快慢,按照“以慢补快”的原则进行资金统筹,涉及预算调剂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汇总提出意见,按相应权限审批。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在20万以下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局长审定;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分管区领导审定;超过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审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管理办法》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专项经费支出盘子的,按《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审批权限办理。对于支出进度慢或年内无法形成支出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可以商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收回资金,编制资金统筹使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图片3.png

更新整备人

主页

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