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流程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8号)
一、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权限
(一)单元规划修改
参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86号),将“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因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导致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的、增加或减少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修改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位置与内容、修改移交政府的用地地下空间配套设施内容(不含连廊、通道等)及开发规模”等4种情形的规划修改明确为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其余情况的规划修改由区更新部门审批。
(二)实施主体确认
为提高审批效率,将实施主体确认下放至区更新部门审批,但以下两种情况需向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报告说明,一是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二是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且全部转让给市场主体开发的。
(三)整体建筑设计方案
为落实“深圳90”改革精神,对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由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位于重要地段、具地标性的项目以及建筑体量较大、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委员会审定。
(四)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
明确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应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一并报区更新工作委员会。但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出让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补办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的,其地上地下空间用地报审方案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二、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流程
(一)用地审批流程
按现行流程,实施主体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签订产业、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性住房、公配等监管协议。实际上,城市更新项目在规划报审前已制定产业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已明确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指标。为加快项目推进,优化为项目单位在实施主体确认后,便可与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性住房、公配等监管协议,并同步申报建设用地审批,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但需在监管协议中明确,土地出让后协议生效。
目前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经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办理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入库。实际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已明确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及移交政府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为加快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建设用地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后,便可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办理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入库,提前办理地界桩放点、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入库等事项。
(二)计划、规划审批流程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项目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实际工作中,我区从未办理此类业务,实际操作与区级政策规定不符,现予以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是各自独立的环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再办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
(三)简化意见征集流程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报送我市城市更新领域“一区一策”有关情况的报告》工作建议,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意见征集流程,征求意见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流程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8号)